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

2011年12月7日,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简称“投标管理办法”)。投标管理办法对之前适用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较大的改动,对企业的要求更加明确和具体,同时也扩大了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时的要求。当前,中资工程项目承包类企业在海外的业务日益壮大和发展,而在这一过程中中资银行提供的支持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因此,在业务开展中,企业和银行需要注意新的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投标管理办法将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

投标管理办法提出的具体要求和对之前的规定作出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

核准管理:在之前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和相关的补充通知中,外经贸部(商务部)针对企业的项目申请颁发许可,而许可的主要用途是企业据之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在新的招标管理办法中,商务部负责对外承办工程的项目核准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

核准范围:“走出去”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其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范围涵盖了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申请要求:对于申请工程项目的企业而言,新的投标管理办法中对于申请材料的要求有所减少和简化,而且将通过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商务部进行网上核准,这些措施减少了申请企业的工作,简化了核准工作的流程。同时,投标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不予办理项目核准的7种情形,涵盖了企业存在受到处罚、不规范经营、发生重大事故、欺诈等情形。

银行业务:与之前的许可主要用于企业据之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不同,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核准的企业可以就相关项目向银行和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在申请项目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企业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等机构不得向未依据该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企业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