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开定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集体诉讼[1]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一个非常重要也富有争议的法律制度。在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审理的是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之间的争议。在集体诉讼中,集体代表代表全体集体成员向法院提起诉讼。集体代表之外的缺席集体成员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诉讼当事人,他们不参与诉讼程序。无论判决对集体成员是否有利或者不利,集体诉讼判决将约束所有集体成员。

在美国,集体诉讼比民事诉讼的任何其它领域更受到法院、立法机构、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集体诉讼涉及生活中受到广泛关注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石棉诉讼、飞机失事、证券欺诈、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就业歧视、输血、烟草、公民权利保护、员工福利、产品责任等方面。同时,集体诉讼比民事诉讼的任何其他领域更有争议。赞成者主张,集体诉讼是美国“二十世纪程序法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法院应更多地使用集体诉讼,以达到改良社会目的,同时为那些在经济上无法起诉的受害者提供救济。反对者认为,除了使公司破产、律师发财、法院积压案件外,集体诉讼一无是处。

美国现代集体诉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法院规则,随着英国殖民活动传到美国并在美国生根发芽成为美国民事诉讼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1842年,美国制定《衡平法规则》,首次以成文法的方式对集体诉讼制度做了规定。美国集体诉讼的基本模式一直没有变化,但是它的规则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为了让判决对缺席的集体成员产生约束力,美国多次修订集体诉讼的规则。目前,美国联邦集体诉讼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是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包括1998年和2003年的两次修订)和2005年《集体诉讼公平法》。

一、集体成员

集体诉讼本质上是代表诉讼,即一个集体代表可以代表其他集体成员以集体名义提起诉讼。但是集体代表并不是集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在他出任集体代表时,集体代表并没有事先征求其他集体成员的意见或者取得其他集体成员的同意。集体代表是自封的,在集体代表以集体名义提起集体诉讼时,其他集体成员并不知道集体诉讼,更不用说是同意了。法院受理集体诉讼时,也不问集体诉讼是否得到了全体集体成员的同意。这是集体诉讼的最大特点,一个人可以未经他人许可,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这也是反对集体诉讼的一个重要理由。因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其他集体成员所享有的要求法院审理其案件的个人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集体诉讼规则采取了四种方式予以平衡各方利益:

第一,集体代表提起的集体诉讼必须取得法院认可,才能作为集体诉讼进行。集体代表提起的集体诉讼并不自动成为集体诉讼,它必须得到法院确认。这是集体诉讼很重要的一个程序。如果法院拒绝确认集体诉讼,集体代表只能撤回集体诉讼,或者继续他个人的诉讼。决定是否进行集体诉讼的主体是法院,法院成为其他集体成员的监护人。这是集体诉讼规则保护其他集体成员的一个重要措施。

第二,法院确认集体诉讼后,集体代表应依法向所有其他集体成员发出集体诉讼确认通知。从理论上讲,集体成员在得到通知后方得知有人已经代表他提起诉讼,并且诉讼已经得到法院确认。这种先斩后奏的方式,与法律的正当程序精神不符。集体诉讼对此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不同意集体诉讼的人可以选择退出集体诉讼,要求参与诉讼的人可以通过律师到案,不表示的人视为追认集体代表作为其代表进行诉讼。

第三,集体诉讼的和解和撤诉应通知其他集体成员,并需要得到法院批准。集体成员指望集体代表尽力尽职起诉,以取得最佳诉讼结果。如果集体代表选择和解或者撤诉,集体代表应通知其他集体成员,此时集体成员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应在听证之后决定是否批准和解或者撤诉。不同意和解的集体成员还有权选择退出集体。

第四,除了从胜诉金额分担诉讼费用外,集体成员不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诉讼费用。集体成员是被动地参加诉讼,除了出让诉权外,不应要求对不是自己提起的、也无法支配的诉讼承担费用。有关费用由提起诉讼的集体代表和集体律师承担。

在保护集体成员的诉讼权利同时,为了保障集体诉讼的有效进行,规则对集体成员的权利作了限制。集体成员的权利限于退出集体的权利和提起异议的权利。他没有否决权。无论诉讼结果是否对集体成员有利,选择不退出集体的集体成员受集体诉讼结果的约束。诉讼结果,将约束所有集体成员。这是法律程序的终局性所决定的。

二、集体代表

真正保护集体成员利益的人是集体代表。没有集体代表,就没有人为整个集体的利益对伤害集体成员利益的人提起诉讼。因此,法律需要保护他的积极性,但同时也要防止他的过激性。如果没有积极性,集体诉讼制度就会夭折;如果过于偏激,集体诉讼也会因惹是生非而受排挤。

为保护集体代表的积极性,规则采取了以下两个对策:第一,在程序上,集体代表可以未经其他集体成员同意,以集体名义提起集体诉讼,法院并不因为他未经其他集体成员同意起诉而直接驳回诉讼。第二,在经济上,集体诉讼败诉时,集体代表既不要承担对方律师费,也不需要承担集体的律师费;集体诉讼胜诉时,律师费从胜诉金额中由全体成员分担。美国律师费制度中独特的美国规则(即每一方诉讼当事人自己承担自己的律师费)、胜诉报酬(集体代表只在胜诉时才支付律师费;如果集体代表败诉,所有费用由集体律师自行承担)和共同受益(即律师费用由通过集体诉讼受益的集体成员从胜诉金额中支取)三个规则,免除了集体代表的后顾之忧,极大地促进了集体代表提起集体诉讼的积极性。

为防止集体代表采取过激行为,规则的对策是:第一,在程序上,集体代表提起的集体诉讼必须得到法院确认后,才可以集体诉讼继续进行;第二,在实体上,规则设置了集体诉讼确认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只有集体代表提起的集体诉讼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法院才会确认集体诉讼。集体诉讼中的必要条件是指,诉讼必须人数众多以至于通过诉讼合并方式进行诉讼是不可行时,不得不采取集体诉讼。充分条件是指,提起诉讼的集体代表必须能充分维护整个集体的利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集体律师

集体诉讼中的灵魂人物是集体律师。尽管集体代表是集体诉讼的启动者和主角,但是在本质上,集体代表只是一个影子,他的灵魂是集体律师。没有集体律师,集体代表将缺乏足够的经济动力提起集体诉讼。首先,集体代表个人的损失小,因此通过诉讼能得到的赔偿金额也小;其次,因为需要支付诉讼费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集体代表的赔偿收入将入不敷出;最后,集体代表一般不愿意为他人分担费用,集体代表为整个集体所作的工作也没有得到补偿的保证。

集体律师才是集体诉讼最有力的推动者,也是集体诉讼的直接受益人。美国独特的律师费规则,极大地促进了律师参与和推动集体诉讼的积极性:第一,律师费的美国规则,消除了集体律师败诉时承担对方律师费的风险;第二,胜诉报酬协议,使集体律师可以按照百分比方式收取律师费,确保了高额律师费的收入;第三,共同受益理论,使集体律师能够从胜诉金额中,而不是集体代表个人处,取得报酬,这确保了律师费的收入来源。

集体律师的风险是,一旦集体诉讼败诉或者集体诉讼胜诉金额不足以支付律师费时,集体律师将不得不自担费用,而无权要求集体代表进行补偿。因此,集体诉讼成为了律师的风险投资。在这个风险投资中,律师自己寻找和发现集体诉讼机会,自负费用,自担风险进行集体诉讼,律师的投资回报是按照约定比例从胜诉金额或者和解金额中支取律师费。

集体律师通常采取的降低风险的方式是:第一,通过一系列集体诉讼,分散风险;第二,凭专业知识和经验降低风险。

四、被告

被告是集体诉讼的对方。没有集体诉讼,被告本可以逍遥法外。因为集体诉讼,被告才被绳之以法。集体诉讼对被告造成的后果是:第一,支付巨额赔偿,吐出不当得利;第二,被迫停止违法行为。

但是被告并不总是集体诉讼的“受害者”。被告有时也支持集体诉讼。因为通过集体诉讼,被告可以一了百了地通过一次诉讼解决他与所有集体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被告不可能忽视集体诉讼这个副产品。对于被告而言,集体诉讼的好处是:第一,经济;第二,有效;第三,可以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对集体成员而言,被告的角色是双重的:一方面,被告的一些行为客观上达到了保护集体成员利益的目标。集体诉讼规则中保护集体成员的一个重要方法是确保集体诉讼符合规则。对于这个问题,只有法院和被告会对此提出质疑。为了避免承担本来可以避免的责任,被告一开始倾向于反对确认集体诉讼。被告对集体诉讼的质疑,客观上促使集体代表提出符合规则的集体诉讼,而只有符合规则的集体诉讼才足以保护集体成员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被告与集体代表串通的可能。被告可以通过收买集体律师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责任。这时就需要一个中立的机构来维护集体成员的利益。

五、法院

法院在维护集体成员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集体诉讼中,只有法院是中立的,只有法院才最有可能公平维护缺席集体成员的利益。为此,规则规定,集体诉讼的确认、通知、和解和撤诉均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法院必须确保集体代表和集体律师的行为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集体成员的利益。为此,规则赋予法院许多管理诉讼的职能。

除了履行职责外,法院也从集体诉讼中获益:第一,通过集体诉讼,法院可以在一次诉讼中解决众多集体成员和被告之间的类似争议,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第二,通过一次诉讼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类似争议,法院避免了产生相互矛盾判决的可能。

六、小结

美国集体诉讼规则,通过各种方式,试图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美国集体诉讼四十多年的经验表明,集体诉讼总体而言是一种成功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问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1966年修订至今,美国各界对集体诉讼的争论意见始终没有平息。其中提到最多的两点理由是,第一,对公民诉权被剥夺的担心;第二,对律师为赚取高额律师费而寻找机会制造诉讼的不满。这也反应了美国社会各阶层对集体诉讼的真实心态。

 

注释:

1. Class Action,本文译为“集体诉讼”,也有译为“集团诉讼”或者“群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