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栾剑琦 顾婕妤 徐春龙 谢雪 易忠云 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 境内银行面临着不良信贷资产持续攀升的经营风险以及监管部门加强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的双重压力, 境内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需求愈发强烈。与此同时, 为了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 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鼓励和支持性政策, 让更多的市场主体有了进一步接触不良资产的机会。境内不良资产处置逐渐迈入全面商业化的时期, 整个市场也逐渐从政策性主导转向市场化为主导。在前述多种因素的推动下, 境内的万亿级不良资产市场不仅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加入不良资产处置行业, 与主力军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大AMC”)共同消化一级市场上的不良资产, 也引起了具有更强的投资能力以及更专业的管理和处置能力的各类境外投资者的广泛和持续的关注。我们在此简要总结和探讨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不良资产的各种路径, 以期为市场提供新的思路。

投资途径详解

1.直接向四大AMC收购

 

作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不良资产的传统途径,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通过竞争性程序(即招拍挂)向四大AMC批量购买不良资产包。该等投资路径所涉及的监管要求和程序(包括发改委的外债监管以及外管局的外汇监管等)较为完备, 且逐渐被放宽和简化。根据我们的市场观察, 近两年来已有至少8家全球知名的境外投资机构向四大AMC购买了20多笔不良资产包。

但是, 对于境外投资者是否可以直接向地方AMC购买不良资产, 由于相关法规并不明确, 实践中仍存在不确定性。据我们所知, 目前并无地方AMC就其向境外投资者直接转让不良资产完成发改委备案的先例, 但根据我们近期在项目中与发改委的沟通, 发改委并不限制或禁止该等转让的备案, 可由地方AMC参照四大AMC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相关规定申请外债备案。

2.直接认购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不良资产ABS

随着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多元化, 目前已有12家试点中资银行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陆续发行了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ABS”)。结合近期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政策, 境外投资者目前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人行3号文”)或于2017年正式上线的债券通(北向通)两种渠道认购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的不良资产ABS产品。

3.直接向境内银行收购

 

尽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境内金融机构可向发改委申请对外转让债权备案, 且在完成发改委备案后, 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规定办理外汇相关手续。但是,考虑到中资银行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的诸多限制, 实践中缺乏境外投资者直接参与一级市场而向境内中资银行直接收购不良资产的公开先例。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7年6月批复同意其深圳市分局开展辖区内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 并于2018年5月批复同意对该跨境转让试点业务进行优化, 取消了试点期限限制, 且将跨境转让的逐笔审核要求变更为逐笔事前备案(“跨境转让试点”)。由此, 我们理解, 位于深圳的中资银行可通过向深圳外管局事前备案的方式不时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单笔不良资产。

此外, 为有效控制其不良资产率的上升, 部分外资银行亦可向发改委申请向其境外母行批量转让境内的不良资产。根据我们之前的成功项目经验, 在获得发改委关于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外债规模备案后, 外资银行经外管局审核可在不占用其外债指标的情况下向境外母行转让不良资产, 并代境内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并且, 据我们所知, 相关监管部门目前并不限制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母行向其他境外投资者进一步转让该等不良资产。

4.直接通过地方交易所收购

 

如前所述,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7年批准深圳市分局开展银行不良资产的跨境转让试点, 除辖内的银行直接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外, 该试点亦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和境内银行(无论其是否位于深圳)通过其辖区内的平台类代理机构(即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资产。

并且,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5月进一步批复同意广东省分局在其辖内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转让试点业务, 允许境内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将其不良资产通过辖内的试点交易平台(即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向境外投资者转让。

境外投资者通过上述地方交易所直接收购境内不良资产的优势简要概括如下:

5.设立非持牌AMC

 

 

根据我们的市场观察, 除少数境外投资者以与四大AMC共同设立合资/合作公司的方式投资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外, 市场上已有境外投资者在境内直接设立外商独资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先例。例如, 上海自贸区于2017年和2018年即先后核准成立了两家外商独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中国不良资产市场。该类资产管理公司经地方政府部门明确核准并登记从事“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理不良资产”业务, 但并不属于前述的地方AMC范畴, 只能参与二级市场的收购及处置, 由此市场上称其为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非持牌AMC”)。

尽管目前并无针对该类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者资质、设立流程及业务开展的明确规定, 但根据我们在近期项目中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 部分地区的监管部门正在积极引入外资设立该类资产管理公司以投资于境内的不良资产, 可在一事一议基础上予以核准。

非持牌AMC与地方AMC的差异简要概括如下:

6.设立股权投资试点企业

 

鉴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QFLP)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RQFLP)为近年来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渠道, 而境内不良资产市场已日渐获得境外投资的广泛关注, 根据我们的市场观察和项目经验, 实践中亦有境外投资者已经或正在探讨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间接投资于境内的不良资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两层嵌套结构等)。

由于该等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设立和投资均受限于各试点地区或跨试点地区的当地监管政策, 并且其间接投资于境内不良资产将涉及相关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外商投资准入以及外汇/人民币资金结汇和/或使用等监管要求, 该等投资路径的设计和执行将需要境外投资者综合考虑商业目标、投资效率及合规风险等各种因素, 并在项目前期即寻求熟悉此类业务的境内法律顾问的建议。

7.其他间接投资路径

 

实践中, 我们亦注意到市场上有境外投资者通过向境内具有资产管理或投资管理等经营范围的境内合作方(并非持牌或非持牌AMC)提供外债, 并由境内合作方使用外债资金收购境内不良资产实现间接投资的成功先例(经当地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 并在外债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债资金用于收购境内不良资产)。此外, 亦有境外投资者探讨通过其境内投资主体或关联实体与境内合作方通过收益互换等方式间接投资于境内不良资产的可行结构。

对于该等间接投资路径, 如前所述, 由于受限于境内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外汇管理部门)不时出台及更新的监管政策, 需要专业的境内法律顾问基于商业、法律、税务及合规等多方面的考量提供合法可行的方案, 以确保有效地实现投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