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郑银莹 冯素芳 冯晓鹏 景云峰 孙兴 陈起超(Frankie) 蒋睿馨 张波 熊祎 杨伊萍 董梦

 

 

 

在(上)篇中,我们结合进出口监管法律领域实务工作经验,针对海关进出口监管的主要制度,以及重点领域近年来的发展变化进行了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对进出口监管未来的发展趋势等进行展望,并提出应予关注的重点,希望能对进出口企业的跨境贸易活动起到参考和助益的作用。

三、海关进出口监管未来趋势展望

 

在当前国家持续推进全面开放,并更加注重制度型开放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同时加强与跨境贸易相关的各项安全风险的防控,将成为海关进出境监管的趋势。可以预期,海关进出境监管体系还将进一步重构和优化,既包括立法层面的法律制度完善,也包括执法层面的进一步改革创新。

 

(一)立法展望——海关进出境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1.《海关法》的全面修订。此项工作已经实际启动,此次修订将涉及海关进出口管理的深层次体制和机制问题:一是新增职能的法律授权和确认。这一点可以说是《海关法》修订的直接动因。《海关法》是海关执法的“母法”,机构改革后,海关新增加的口岸卫生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等职能,将在修订后的《海关法》中予以确立。海关的性质、任务、管理范围、执法权限等将有全面的拓展。二是各类监管制度创新的成果固化。近年来海关持续推进业务改革,以全国通关一体化为牵引,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两步申报”“自报自缴”、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等,有很多制度性的突破,这些经实践检验过的改革成果需要上升到《海关法》进行制度固化,确保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

2.《关税法》的制定实施。《关税法》从2015年开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由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草案起草,目前仍在起草过程中。《关税法》的制定,一方面将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定原则,明确关税政策的制定、调整、执行等规范;另一方面,对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虽然现行《海关法》及《税收征管法》所确立的“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的基本原则应该不会改变,但从国家整体税法法律制度的统一性角度来看,也需要与《税收征管法》(修订中)《消费税法》(制定中)等法律予以衔接。

3.配套行政法规的完善。《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公布并征求社会意见,目前还处在相关立法进程中。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是明确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职责和任务,重点是边境偷运走私、流通领域私货贩运的综合整治。因此,针对货物仓储、运输、销售等流通环节,市场主体与反走私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将得到强化。此外,随着《关税法》的出台,也将带来《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担保、税收强制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一系列配套修改。

 

(二)执法展望——享受制度红利与有效防范风险并重

 

1.通关监管方面

原来集中在口岸一线的通关审核已经前推后移,进出口企业如实、完整、准确申报的法律义务将会进一步强化,企业在不同海关监管环节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也面临制度重构。在新的监管体系中,企业自律管理和合规要求不容忽视。如果缺乏合规管理,新的监管模式带来的将是更大的风险,如果问题长期积累,还可能带来严重的违法后果。因此,重视规范申报,加强进出口合规体系建设,才能确保企业既可充分享受通关便利,又可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2.加工贸易方面

手续精简的加工贸易模式可以为企业提供新的业务模式选择。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已经使海关加贸监管手续大幅精简,从手册设立到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均只需一次申报。对于此前因为手续繁琐而放弃加工贸易模式的企业,不妨重新进行评估,在“练好内功”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加工业务模式,享受降低税负、减少资金占用的红利。

3.跨境电商方面

对于零售进口电商而言,在2018年末的系列新政出台后,税收与监管两大方面可谓“格局初定”。未来的政策将主要集中于在现有规则下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调整交易限额、进口范围、提货方式,比如逐步提升单次和年度交易限额,拓展“正面清单”范围,适时放开“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允许电商企业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体验店”进行展示展销。对于零售出口电商而言,“免征不退”的出口退税政策和零售出口退货政策已经落地,未来政策扶持与监管的重点可能会逐步转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特殊区域方面

目前全国自贸区数量已经达到18个,海关依托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助力区内保税研发、保税检测维修、期货保税交割、保税融资租赁等新业态创新发展。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例,未来进出口贸易、大宗商品交易、国际能源交易都可能成为热门行业,而作为自由港的“自由”体现,海关监管的进一步便利化、特殊关税政策优惠、外汇管理的放宽等,都十分值得期待。

5.税收征管方面

税收征管仍然是海关监管的重要核心职能,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海关总署设立的三个税管局(京津、上海、广州)在发现税款少征漏征风险方面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借助大数据,同时按照商品类别进行专业分工,税管局可以通过对同行业数据、相同类似货物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比对,更有效、更精准地发现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申报异常和税收风险。

 

税管局 商品类别 税号情况
京津 农林、食品、药品、轻工、杂项、纺织类及航空器等商品 税则共58章(第1-24章、30章、41-67章、88章、93-97章)约3461个税号
上海 机电大类(机电、仪器仪表、交通工具类)等商品 税则共8章(第84-87章、89-92章)约2286个税号
广州 化工大类(化工原料、高分子、能源、矿产、金属类等)商品 税则共30章(第25-29、31-40、68-83)约2800个税号

 

6.后续监管方面

海关稽查、核查等后续监管力度将继续加大,税收风险仍然会是审查重点,根据分析会主要集中在:(1)税号—容易发生归类错误的涉税商品;(2)价格—转让定价、特殊经济关系、特许权使用费等;(3)原产地—优惠协定税率适用商品、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等。在新的监管模式下,海关关税部门和稽查部门会有更多的协同行动,以要求企业自查、提出价格质疑、进行专项稽查等多种形式展开,且执法要求趋于严格,建议企业予以重视。特别是转让定价、特许权使用费等问题,其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并且对于海关以不同形式启动的价格调查,包括企业自查、价格质疑、专项稽查、案件调查等,因分别适用不同的执法程序,企业应对的重点和责任风险也有所不同,需要区别对待。借助进出口领域专业律师的协助,将有助于准确判断问题实质,避免因应对不当导致问题升级或者是调查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甚至作为违规案件移交缉私部门处罚等不利后果。

7.走私违规风险防范方面

海关总署已经部署在2020年继续开展“国门利剑”联合打私行动,重点针对主要涉税商品、农产品、固体废物、野生动植物制品等。

防范走私及违规风险,以下要点需高度重视:

1)加强企业内部合规管理,避免涉及单位走私犯罪。此前有案件反映出,企业由于缺乏内部规范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以企业名义实施低报价格走私,企业相关负责人未经审核直接进行审批,最终导致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企业因涉嫌走私犯罪导致调查,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尽早争取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取保,以及为企业争取更加合理的处理结果等;

2)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管制政策越来越趋严格,一些产品的进口管制条件逐渐由限制类调整为禁止类、由自由进口类调整为许可证管理类,建议进口企业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变化,避免出现相关违法情形;此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在修订中,根据目前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稿”,对于违法将固体废物从境外输入境内的,罚款数额由原来的10-100万调整到50-500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将进一步加重;

3)对于一些属性认定较为复杂的商品,比如矿产品、煤炭产品等,建议在进口前充分了解产品的性状、生产工艺等,必要时提请专业机构鉴定,排除进口禁止或者限制类商品的违法风险;

4)随着《出口管制法》的出台,在出口领域中,涉及管控物项的出口监管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建议及时掌握相关出口管制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要求,搭建相关出口合规体系,并在跨境贸易活动中重点关注可能涉及管控范围的货物、技术、服务等;

5)对于价格、归类、原产地等要素如存在确认困难的,建议利用海关预裁定制度提前进行专业认定,避免发生申报不实等违规风险;

6)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等新兴业态,要及时了解最新监管政策,遵守海关对于不同主体的注册要求,如实传输“三单”信息,同时注意保税区及零售商品退货的特殊政策,避免涉嫌偷逃税款;

7)对于自查发现少缴漏缴税款等问题的,建议及时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同时建议应在主动披露之前充分查明有关情况,特别是可能直接影响主动披露有效性以及涉及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以争取最终获得较为有利的处理结果,并避免导致企业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