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给付之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系请求被告向原告自己为一定金钱或行为给付——请求被告向原告为给付。然而,在实务中,存在一种诉讼请求的提法,该等诉讼请求并非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本人履行,而是存在如下诸种特殊模式:

  • 请求被告向第三人为给付;
  • 请求第三人向原告为给付;
  • 请求第三人向被告为给付。
    需予说明者,上列所谓“第三人”并非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意义上的第三人,而是以案外人或同案其他被告的语义上使用,在此意义上,上列三类分类仅具有逻辑意义,实务中的唯一特殊模式在于原告请求第三人(同案被告)向被告(涉案债权的主债务人)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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