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逸瑞 周文杰  钟欣悦 知识产权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该等信息公示的义务,即为俗称的“亮照”义务。

那么问题来了:

  • 到底谁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社交电商的模式中,个人会员是不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 哪些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需要亮营业执照?
  • 个人如何登记?如何“亮照”?
  1. 到底谁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电商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另根据中国市场监管报发布的《<电子商务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而不是调整非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即在商法中所说的商事活动,其要素有二: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具有营业性,即持续经营性,而不是偶尔的交易活动。除了法律规定排除的以外,所有的商品销售或经营活动都可以成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既包括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交易活动,也包括为商品或服务交易提供平台服务、支付服务、物流服务、推广服务等经营活动。

据此,《电商法》本身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较为宽泛,无论是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倘若并非属于“偶尔的交易活动”,交易主体都有可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典型的是社交电商平台内,为品牌方提供营销推广服务的会员(部分平台称之为“小b”),都有可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1. 哪些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需要亮营业执照?

亮照亮照,亮什么照成为一个关键问题。一般而言,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公示营业执照和经营业务相关行政许可,但是满足《电商法》第十条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个人无需公示前述证照。那么,让我们来看一看,到底哪些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需要亮出营业执照。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因此,《电商法》对于“亮照”义务规定了例外情形,其中较为常见的即为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关于“便民劳务活动”,《电商法》本身并未给出明确定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劳务服务种类,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地方政府确认。实践中,以湖北省为例,省级相关规定中将便民劳务活动服务阐述为“个人利用自身技能在居民小区或其他人口密集区域附近固定场所,为社区群众提供缝纫、理发、修理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确认相关地区对于“便民劳务活动”是否有明确规定之外,还需要结合相关活动的具体形式(例如,商品推广服务,是否由于便利了公众的商品购买而符合“便民”的要素)、相关的交易额(例如,便民劳务服务由于其特殊性,通常而言交易额不高,在交易额较高的情况下,可能不符合该等劳务服务的常规形态)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但在缺乏实践标准的情况下,目前并无明确的边界。

关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在现行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对“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进行明确的界定。《<电子商务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三)》中说明,“至于何为零星小额交易,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各地可在实践中根据交易类型、免税额标准等因素自行掌握尺度,采取鼓励、引导的方式落实这一规定”。关于“免税额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人从事经营业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下(省级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以下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适用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500

实践中,根据我们与部分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监局”)匿名咨询中了解的情况,目前监管层面未对电子商务中的零星小额进行具体规定,一般由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制定相关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们从电话匿名咨询中了解的信息,部分地区的市监局(例如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零星小额交易”这一例外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倾向于认为只要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了费用,一般均应当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因此,相关平台在制定内部认定“零星小额交易”的规则时,一方面可以结合与该等概念有关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亦建议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1. 个人如何登记?如何“亮照”?

关于个人的市场主体登记,根据我们与部分地区市监局的初步咨询,目前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要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一般要求提供固定的网店地址。若无法提供固定的网店地址,实践中可能无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此,为了保证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办理相关登记,平台方应当为个人提供固定的网店地址。

关于如何履行“亮照”义务,对于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该等公示义务较为便利。但对于其所提供的推广服务属于便民劳务活动或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其履行亮照义务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说明其属于依照《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可以以链接标识的形式)。实践中,部分电商平台并未在该等说明中明确相关个人主体具体符合哪一种例外情形,而仅直接援引了《电商法》第十条的规定。电商平台采用该等相对“模糊”的说法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在法律法规层面缺少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便民劳务活动或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之间的界限也可能并不清晰,亦有可能存在竞合。因此,总体而言,关于该等“亮照”义务的履行,一方面,可以关注类似平台在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另一方面,亦建议密切关注相关规定的更新,确保具体操作的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