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8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刊发了一份咨询文件[1](“该咨询文件”)。该咨询文件中的建议如最终被采纳,势必对于中国香港*公开发售股权和债务证券的公开发售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证监会正就该咨询文件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7日。在该咨询文件刊发的一周前(即2021年2月1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就联交所涉及调高主板上市的盈利要求的咨询文件,征询期限刚好结束。[2] 这份较早刊发的联交所咨询文件引发了若干市场参与方的热烈讨论。我们预计,该咨询文件也将同样引发业内的广泛讨论。

除非在本文中另有说明,否则,该咨询文件中的建议同时适用于股权资本市场(“股权资本市场”)交易和债务资本市场(“债务资本市场”)交易。

背景

该咨询文件旨在解决证监会在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当中包括,但不限于:

  • 中介人以簿记建档方式进行的价格探索过程不够透明和健全。例如,部分基于中介人的行为而导致了认购需求的夸大或不透明;
  • 保荐人的激励措施和责任并不相称。尤其是在大型的首次公开招股的项目中,此等不相称现象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保荐人对尽职审查查询方面作出妥协;
  • 缺乏规范股权资本市场和债务资本市场中簿记建档或配售活动行为的具体规定。证监会表示,作为全球最大的融资中心之一,中国香港有必要保持与其身份相对应的国际标准。为此,证监会在编制该咨询文件时考虑了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近期刊发的报告,[3]并采纳了若干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原则。

建议的准则

在该咨询文件中,证监会新增制订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中第21段(“建议的准则”),当中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香港开展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中介人。在股权资本市场方面,证监会也建议规定承销团主事人须同时兼任发售保荐人(“兼任保荐人”)。

建议的准则主要[4] 包括以下几项:

  • 将中介人界定为资本市场中介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并进一步将承销团主事人界定为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某一实体是否为整体协调人,取决于该实体所进行的活动,而非其具体头衔。例如,在债券发行中,整体协调人必然是承销团内进行下列活动的一家资本市场中介人:独自或连同其他券商负责开展债券发售的整体管理、协调其他资本市场中介人开展的簿记建档或配售活动、对簿记建档活动实施控制及就定价或分配向发行人提供建议;
  • 列明资本市场中介人应达到的操守标准。此标准涵盖资本市场中介人的各类行为,其中包括簿记建档、分配及配售活动、以解决包括认购需求被夸大或欠透明度、优惠待遇及回佣、“簿册讯息”具误导性、可能对价格探索过程产生负面影响的自营认购指示、以及隐藏投资者身份的认购指示等问题;
  • 建议的准则下,簿记建档过程的覆盖面极广。对于股权资本市场活动而言,簿记建档过程涵盖(i)《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下的上市或待上市单位或权益及(ii) 上市发行人的现有股东进行的股份配售和先旧后新配售(因为发行人及该名股东共同负责委任资本市场中介人,协助进行配售)。对于债务资本市场活动而言,建议的准则涵盖所有类型的债券发售,但前提是发售涉及中国香港中介人开展的簿记建档或配售活动;
  • 明文禁止“X-认购指示”(即隐藏投资者身份)的债务资本市场行为。在建议的准则下,挂盘册内必须披露所有投资者的身份(以综合方式输入的认购指示除外);
  • 为了加强各承销团资本市场中介人之间的问责性和遏制不当行为,必须通过正式书面协议,在发行初步阶段便确定承销团成员名单及费用安排(包括定额费用、酌情费用和费用支付时间表)。及早确定角色也将降低未获任命的经纪在最后一刻将大量对价格不敏感的认购指示“漫灌”挂盘册内的可能性;
  • 具体来说,就首次公开招股而言,承销团成员(资本市场中介人)的组合、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部分的总费用安排、定额与酌情费用部分之间的比例、上市申请人向资本市场中介人分配的任何定额费用须在上市委员会聆讯前四个完整营业日提交,并在约定任何重大变更后尽快告知证监会;
  • 在债务资本市场交易中,部分发行人以回佣的形式激励私人银行向客户出售债务证券,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私人银行会向客户转赠这些回佣。根据建议的准则,资本市场中介人不得向其投资者客户提供任何回佣,或转赠发行人给予的任何回佣。此外,资本市场中介人不得订立任何可能导致投资者客户为所分配的债务证券支付不同价格的安排;
  • 自营认购指示可能会为资本市场中介人带来利益冲突。根据建议的准则,资本市场中介人应:(i)制订和实施政策及程序,以识别、管理及披露潜在利益冲突;(ii)制订和实施政策,以管治产生自营认购指示及向该等认购指示进行分配的过程;(iii)优先处理投资者客户的认购指示,而资本市场中介人的自营认购指示则次之;及(iv)就其自营认购指示而言,仅作为“承价人”;
  • 应就以下方面,备存记录簿记建档程序的妥善的纪录保存系统以及新政策和程序(包括分配政策):(i)对发行人客户、股份或债券发售及投资者客户的评估;(ii)保存由接获认购指示,直至最终分配认购指示为止的审计线索;(iii)与整体协调人、其他资本市场中介人或投资者客户之间的所有重要通讯,包括有关挂盘册状况的资料;(iv)有关所有认购指示的拟定分配基准及相关理据,以及重大偏离分配政策的任何情况;(v)与发行人客户之间的所有重要通讯;(vi)所提供的回佣;(vii)所提供的任何其他优惠待遇;和(viii)向联交所及证监会提交的全部陈述所根据的资料。上述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七年。

有关兼任保荐人的建议旨在确保保荐人不会为取得整体协调人职位,而在尽职调查查询方面中妥协,尤其是当保荐人面对来自同时觊觎整体协调人角色的非保荐人的激烈竞争之时。兼任保荐人规则的其中一项重要元素,是首次公开招股中必须有至少一名整体协调人同时担任保荐人。此保荐人必须独立于发行人。此外,其他整体协调人不得迟于提交上市申请后两周内委任。

有鉴于引入建议的准则并为了避免重复的规定,证监会建议对《GEM配售指引》进行相应的改动。[5] 此外,为方便建议的准则的实施,在考虑本次咨询接获的回应后,证监会和联交所将共同对《主板上市规则》[6]和《GEM上市规则》[7]作出修订。

征询意见

证监会正就该咨询文件进行征询(包括建议的措施是否能够适当和妥善地应对证监会关注的事宜)。金杜律师事务所拟向证监会呈交正式书面回复。据我们了解,建议的准则下的多项建议与现有市场惯例差异显著。各位客户如就该咨询文件本身,或一旦任何此等建议获采纳而须对自身内部规则、程序或政策的可能改动进行进一步讨论,欢迎与金杜股权资本市场或债务资本市场团队的成员联系。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资本市场业务部是香港最大也是最活跃的业务团队之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团队,可就一系列股权和债务证券产品提供香港特区法、中国法、英格兰法和美国法的一站式服务。该团队一直荣获“《亚洲金融》大奖”(《亚洲金融》是一份专注于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刊物,该刊物推举亚洲主要市场的最佳律所、银行和经纪商)推崇,并在过去两年连续获得年度最佳香港律所大奖。

债务资本市场团队:周浩 马绍基 鲁鸣 岳嵩 郭子澄

股权资本市场团队:谢晓东 骆伟德 陈璴丹 陈博志 尹智伟 王宇 刘佳 梁启康 黄逸宇 叶伟诚

郭子澄律师和叶伟诚律师参与了本客户简讯的编撰。

*凡提及香港中国香港、“香港特区”,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 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onsultation/openFile?lang=TC&refNo=21CP1

[2]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November-2020-MB-Profit-Requirement/Consultation-Paper/cp202011_c.pdf

[3] 国际证监会组织在2018年9月刊发了关于股权资本募集过程中利益冲突及相关行为风险的报告,并在2020年9月刊发了另一份关于债务资本市场的报告。

[4] 请注意,本文中概述的建议并非穷尽式列举。如需全面了解建议准则内容,请参考咨询文件全文。

[5] https://www.sfc.hk/-/media/TC/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zh-hant/guidelines/guideline-to-sponsors/guideline-to-sponsors-underwriters-and-placing-agents-involved-in-the-listing-and-placing-of-gem-c.pdf

[6] https://sc.hkex.com.hk/TuniS/www.hkex.com.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listing-rules-contingency/main-board-listing-rules/main-board-listing-rules?sc_lang=zh-cn

[7] https://sc.hkex.com.hk/TuniS/www.hkex.com.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listing-rules-contingency/gem-listing-rules/gem-listing-rules?sc_lang=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