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王一骁 黄雨露

A公司是一家经营废金属加工处理和销售业务的企业。2015年底至2016年4月期间,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合计购买“304棉花包”(废不锈钢)2,500吨,货物直接发往D公司,货物送达并收到B、C公司开具的发票后,A公司支付货款,对D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货款。2016年4月,A公司凭B、C公司开具的157份发票向其主管税务局A税务局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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