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娇娇 王中山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官网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7月,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24304家,存续私募基金产品135836只,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20.39万亿元人民币。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增长,越来越多国资背景的资金进入私募基金投资领域且参与程度不断加深。相比于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以下简称“合伙型基金”)具有纳税优势及意思自治、管理方式方面的灵活性,而且国有企业作为GP(General Partner,即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直接进行管控,更有利于实现其投资目的。国有企业在合伙型基金中担任GP,实施并实现其控制权成为其现实需要。实践中,国有企业是否可以担任合伙型基金GP,以及如何看待国有企业担任合伙型基金GP的合规性引起关注,并成为我们执业中不时会被咨询到的问题。对此,本文将展开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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