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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债权转让情形,如需变更诉讼当事人为债权受让方,通常由债权转让双方即债权转让方与债权受让方共同向法院申请,亦可由债权受让方单方面向法院申请,目前尚未见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及担保债务人)单方面申请并获准的情形,法院裁决准许变更诉讼当事人的前提是债权转让事宜已依法通知债务人。此外,债权转让价款是否支付并非考量因素,仅需债权转让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合意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即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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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原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的,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同时,权利承受人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承受人,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属于在立案阶段解决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问题,并非必须由原权利人先申请执行,之后在执行中裁定变更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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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期间,案涉债权已从民生银行转让至河南瑞孚泰贸易有限公司,对于民生银行的再审申请本院应否继续审查的问题。虽然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案涉债权已从民生银行转让至河南瑞孚泰贸易有限公司,但对于民生银行的再审申请本院应继续审查。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不属于该司法解释适用之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将生效的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情形。对此类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在于债权让与人转让的是判决、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不是原审诉讼争议诉讼标的所涉及的债权,因此,不受理债权受让人的再审申请,并不损害其正当利益。本案之情形是民生银行作为案件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再审且本院已受理其申请再审;在再审审查期间案涉债权虽已从民生银行转让至河南瑞孚泰贸易有限公司,但民生银行作为案件当事人,其并未表示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放弃再审申请之权利。因本案不同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之情形,故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适用之范围。其次,根据当事人恒定的原则,转让案涉生效判决确定之债权并不影响民生银行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将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时,让与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并不因此丧失,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故本案中案涉债权虽已从民生银行转让至河南瑞孚泰贸易有限公司,但根据当事人恒定的原则,转让案涉生效判决确定之债权并不影响民生银行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再次,本案亦不符合终止审查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可以裁定终结审查的情形。本案并不符合可裁定终结审查之情形。综上,本案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案涉债权虽已从民生银行转让至河南瑞孚泰贸易有限公司,但民生银行作为案件当事人,并未表示放弃再审申请之权利,故对民生银行的再审申请本院应继续审查。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申6160号

本院审查认为,(一)山煤公司主张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但其一审答辩时认可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与粤财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的时间是2015年3月18日,2015年4月28日双方在报纸上联合刊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粵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该债权转让在光大银行广州分行2015年4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之时,尚未对山煤公司产生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的规定,原判决对于山煤公司提出的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申4318号

台湾司法院裁判书类简化暨通俗化委员会:为使司法文书更易为民众理解,本院持续推动裁判书类简化及通俗化政策,鼓励法官制作易读性、可亲近性之裁判书,俾利民众透过阅读裁判书,了解法院个案审判经过及得心证之理由,以健全法治社会,进而提升人民对司法之信任感。该委推行裁判书类简化原则、通俗化用语。兹列如下表,以襄助大陆学者及实务人士便利研习台湾司法判例及学者著述。[…]

编号用语通俗语1「按」年息……「依照」年息……2一節這一部分3乃是、於是4又非不能能、可以5上揭前述、上述6上開前述、上述7已生重大破綻已经严重破裂8已見灼然已然明显9已甚明灼已经非常明显10已歷已经过了11 12 13 14 15 16 17 来源:裁判書類 | 通俗化用語匯整表

2021年6月8日,苹果公司全球软件开发者年会 2021(WWDC)上发布 iOS 15 系统,并将于 2021 年的稍晚时候推出正式更新推送。该系统主要更新功能为 SharePlay、FaceTime 通话、Live Text、专注模式、更严格的隐私政策等,极客君本着吃螃蟹尝鲜的精神,通过安装描述文件的方法升级了 Beta 版。升级后系统肉眼可见的变化不大,不过倒是发现了自带「备忘录」的功能更新,极其适合于律师日常异地、移动的办公场景。[…]

很多文档仅提供在线浏览功能,当我们需要下载相关PDF文档时,仅提供在线文档浏览功能难免与我们的目标相抵牾。例如,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http://www.gb688.cn/bzgk/gb)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记载:本系统收录现行有效强制国家标准2048项。其中非采标1,408项可在线阅读和下载,采标640项只可在线阅读。最近看刑法罗翔老师B站视频,看到他推荐了一本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搜索一圈发现没有找到扫描版的简体中文,同时出于对简体中文译作水平的不信任,于是直接寻找繁体版,最终在『华文电子书库』(https://taiwanebook.ncl.edu.tw)找到繁体竖版,粗略翻看,扫描质量及翻译俱佳,无奈该网站也仅提供全本在线浏览,无法下载全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