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Law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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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est from China Law Insight

作者:马绍基 虞磊珉 萧乃莹 邵春佳

2021年9月,承载着促进粤港澳地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期许的“跨境理财通1.0时代”正式上线,其中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上限以及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均设置为1500亿元人民币。然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截至2024年1月23日24时的统计数据,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净流出500,519.66万元,已用额度500,519.66万元(占比3.34%);北向通净流入23,511.56万元,已用额度23,511.56万元(占比0.16%)。为促进跨境理财通的试点便利化且提升投资额度的使用率,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2024年1月24日联合发布新修订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扩大试点范围、优化营销以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联互通。《实施细则2.0》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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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静 黄星烨 陈奕辰

近年来,得益于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量化交易规模持续上升,已成为包括公私募基金在内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从市场实践来看,量化交易在促进价格发现、增强流动性及提升交易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因为量化机构在技术、信息方面形成的相对优势,特定市场环境下也出现了如因高频量化交易行为所导致的市场波动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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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吴涵 方禹

Sora是OpenAI公布的全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它是一个文生视频模型(Text to Video),能够根据输入的提示词,生成最长达60秒的逼真视频。Sora在发布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虽然其生成的视频仍有瑕疵,遭到一些专业人士以及竞争对手谷歌等的吐槽,但是其生成的视频质量高,包含了高度精细的背景、复杂的运镜、丰富的角色,以及多变的风格和微表情等,使得人们对其的应用前景充满期待。与此同时,Sora也引发了一些关于版权、商标和数据合规等法律问题的讨论。我们很有兴趣做一个假设,如果Sora在中国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哪些法律指引呢?经过梳理分析,我们发现实际上Sora可能会用上我国所有的新技术新应用立法(目前我国新兴领域立法体系主要关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问题,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在本文中讨论)。本文以此作为思想试验,以Sora为调整对象,分析解构我国新兴领域立法规定及合规概要,希望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认识大模型,也可借此了解和熟悉我国的新兴领域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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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吴涵 徐梦悦 张凯勋 王澈 高彤玥

2024年2月28日,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第14117号行政命令,即《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Preventing Access to Americans’ Bulk Sensitive Personal Data and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Related Data by Countries of Concern)(“《14117行政令》”),指示美国司法部颁布条例,以禁止或限制美国主体进行会导致中国、俄罗斯等6个“受关注国家”和相关主体访问美国人敏感个人数据(特定种类的个人识别符、地理位置数据和相关传感器数据、生物特征标识符、人类组学数据、个人健康数据、个人财务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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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晓琤 李栋 胡长顺 刘艺涵

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下称“《刑修(十二)》”)正式施行。刑之重器,由立法迈入司法,影响几何,且看专业分析。

本次修法实际内容共七条,其中三条涉及惩治非公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为概念严谨,下文仍用“非公企业”表述)内部腐败犯罪,积极回应了非公企业防治腐败的社会需求,秉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非公企业财产利益的立法原则,将原先部分限定在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的特殊主体罪名扩展适用到全部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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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囝囝 李盛

《民法典》颁布后,《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等重要法律的修正和修订已陆续完成,最高人民法院也逐步推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配套司法解释,在私募基金领域,《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也先后发布。总体上,系列新法对新形势下金融资管业务的开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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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丽娟 景云峰 龚星豪

近年来,随着全球地缘政治局势的变化,各国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外资审查”)领域频频立法及加强执法力度,给中国投资者的跨境并购交易带来挑战。尽管外资审查为复杂的跨境交易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但它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本文作为国家安全系列文章第八篇,旨在通过梳理境外各国外资审查中附条件批准的实践,为中国企业出海探寻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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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慈 史册 王晨璐

在此前《离岸不再免税?谈谈FSIE机制新规》系列文章中,我们较详实的分析了境外投资架构中常见的香港及新加坡最新的FSIE制度。与境外投资架构税务规划息息相关的另一重要概念则是税收居民证明。实操中,在中国经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往往在新加坡或香港设立持股平台、财资中心或IP中心,并通过新加坡公司或香港公司向附属公司收取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此时,如果新加坡公司或香港公司希望在收入来源国适用税收协定待遇,则需获得新加坡或香港的税收居民证明。同样,对于“走出去”中国内地企业而言,如果其希望在收入来源国适用税收协定待遇,也需获得中国税收居民证明。在本文中,我们将着重介绍新加坡、中国香港以及内地企业税收居民证明申请条件以及最新变化,供各位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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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永耀(David Lam)、柯乐(Katherine Ke)。黄世权(Khin Voong)和孙若羽(Ruoyu Sun)亦对本文有贡献。

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通常由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母公司签署,为其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进行增信(credit enhancement)(见图表),最初常见于债券市场,近年来也经常出现在贷款交易中。

提供维好承诺的母公司承诺维持其境外债务人子公司的财务健康,以增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心。

维好协议通常包含的承诺有:要求维好提供方维持境外债务人的净资产为正值、为其提供偿还债务的流动资金、以及保持其对该等境外债务人的管控权和所有权等。其中一些承诺或受制于取得相关中国政府部门的审批将资金汇出境外的前提条件,并且维好提供方必须尽最大努力获得该等审批。除签署维好协议外,维好提供方通常还会签署股权购买承诺(equity interest purchase undertakings),即维好提供方承诺购买其境外债务人子公司持有的若干股权,以便将资金(即购买对价)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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