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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Royalties

228 published works

  1. Michael Geist

    Canada’s Internet Music Success Story: SOCAN’s Canadian Internet Streaming Revenues Surpass Radio Royalties

    By Michael Geist

    Dad's Radio by Alan Levine (CC BY 2.0) https://flic.kr/p/amq5UJ While the music industry continues to focus on a so-called “value gap” that does not reflect the state of Canadian law,…

  2. The IP Law Blog

    Royalties, Preemption and Attorney’s Fees

    By James Kachmar

    The Ninth Circuit recently was called upon to decide awarding attorney’s fees in a case where artists were suing for unpaid royalties under the California Resale Royalties Act (“CRRA”).  In…

  3. GT Amsterdam Law Blog

    Hogere royaltyvergoeding filmmakers op grond van Bestseller bepaling in Auteurswet

    By Nini Blom

    Op 27 juli 2018 heeft de Geschillencommissie Auteurscontractenrecht (“Geschillencommissie”) voor het eerst een uitspraak gedaan over de bestseller bepaling. Op grond van deze bepaling in de Auteurswet hebben makers, zoals…

  4. Texas Law Blog

    Do Texas Oil and Gas Operators Always Have to Pay Royalties on Time?

    By Kean Miller

    By statute, royalties on oil and gas production are due on or before 120 days after the end of the month of first sale of production from the well. This…

  5. China Law Insight

    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的条件—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稽查,你准备好了吗?

    By King & Wood

    作者:冯素芳、孙兴   金杜律师事务所 日本海关业务 编者按: 近期,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专项稽查,稽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金额较大、同时有产品或设备进口的企业将被海关重点关注,要求开展自查或实施稽查。应对专项稽查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涉及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企业一旦应对不当,可能导致被补征高额税款,同时对集团内其他关联企业产生负面的连锁反应。本系列围绕专项稽查涉及的重要、疑难法律问题以及双方争议的焦点等,进行分析探讨,尝试把握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稽查的思路、方法和关注重点,旨在帮助企业制定现实可行的应对方案或预案,降低合规风险。本篇为该系列的第三篇,作者将对特许权使用费稽查中最关键也是最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即“什么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行征税”,进行简明扼要的梳理。祝您阅读愉快! 一、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VS有关? 首先需要厘清一个概念:海关征税的管理对象主要针对有形货物。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主要是基于其与进口货物有关,将其作为调整项目计入完税价格,而非技术贸易或服务贸易本身。 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规定,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与进口货物无关的,二是不构成货物进口销售条件的。 海关对该条文的解读是: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除非企业能够证明“无关”和“不构成销售条件”两者的其中一个。换言之,在特许权使用费稽查中,对证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其销售条件,企业具有举证责任。企业如果无法举证或者因为商业上的考虑不愿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数据),就可能要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企业背负了举证义务的同时,还不得不面对一个更大的挑战和难题:什么样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销售条件,这方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在最为关键的要素,即对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的相关性如何进行判断方面,成了海关和企业争议最大的地方。 《审价办法》第十三条仅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专利和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分销权等四大类特许权“有关”的判定标准。同样,这些判断标准非常原则和抽象,海关和企业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 面对众多看似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原则抽象的条文规定以及专项行动这一大背景下海关强力的执法态势,企业仅凭一己之力胜算渺茫,需要委托海关法律专家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合同、资料进行扎实详尽的梳理和分析,做足功课后有理有据地与海关进行协商,尽全力说服海关的同时,还要为将来可能的法律救济保留必要的证据。 以下就常见的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商标权和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与货物相关性做简要分析。 二、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商标权:零件商标VS制成品商标? 《审价办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的,进口货物附有商标,或者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或者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但如果进口零件和国内的制成品均使用许可商标(同一个商标),此时,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和进口零件有关还是和制成品有关? 通常情况下的主要判断依据是零件进口后销售和加工的情况。如企业在国内直接销售进口零件,则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零件有关,应将相关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零件完税价格进行征税。如公司不直接销售进口零件,而是经过一定加工后再销售的,此时应根据加工是否对商标价值产生明显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加工没有对进口货物价值未产生明显影响,只是使货物状态从运输形式转变为可销售形式,例如只是进行了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这就属于轻度加工。根据法律规定,此时相关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零件完税价格进行征税。反之,如果加工对进口货物价值产生了显著影响,例如从通用原料变为成品,则不属于轻度加工,此时,虽然进口零件附有商标,但不应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零件有关,故不应计入进口零件完税价格。 实践当中,对于如何认定“轻度加工”海关和企业经常意见相左,需要结合许可协议和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举证。 三、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通用件VS定制件? 《审价办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或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应当视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实践中,海关主要通过采购协议和许可协议进行分析,判断进口货物是通用件还是定制件,并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与定制件有关,应计入其完税价格。 例如,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署了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协议,同时向B公司定制采购了一批专用设备、模具和零件,此外还在公开市场上采购并进口了配套设备,如发电机等。这种情形下,海关通常认为A公司向B公司采购的设备等(定制)是与专有技术相关的,为定制件,而配套的发电机是通用件,与专有技术无关。 在实践当中,对定制件和通用件的认定也较为复杂,需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判断。比如,买方采购进口货物时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能否仅以此判断进口货物为定制件呢? 我们理解,质量和技术指标只是参考依据,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很多情况下,质量和技术指标是买方根据生产需求做出的不同采购选择,买方为此无需向卖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卖方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同类货物的价格也是相对确定的,此时不能仅凭买方提出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而认定进口货物为含有专有技术的。

  6. Energy & the Law

    Who is a “Payor” Under the Texas Natural Resources Code?

    By Charles Sartain

    Co-author Chance Decker You’ve secured the right leases.  You’ve drilled nice wells in the right locations.  Now, who will pay the royalty owners?  Follow Devon Energy Production Company, L.P. v.…

  7. Wills, Trusts & Estates Prof Blog

    Widow of Toto Member Jeff Porcaro Sues Band for Royalties

    By Gerry W. Beyer

    Susan Porcaro-Goings says that her husband, Jeff Porcaro, placed her in charge of his estate after he passed away in 1992. This position entitles Porcaro-Goings to Porcaro’s share of Toto’s…

  8. China Law Insight

    你需要了解的5个关键问题——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稽查,你准备好了吗?

    By King & Wood

    作者:冯素芳 孙兴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近期,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专项稽查,稽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金额较大、同时有产品或设备进口的企业将被海关重点关注,要求开展自查或实施稽查。应对专项稽查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涉及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企业一旦应对不当,可能导致被补征高额税款,同时对集团内其他关联企业产生负面的连锁反应。 本系列围绕专项稽查涉及的重要、疑难法律问题以及双方争议的焦点等,进行分析探讨,尝试把握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稽查的思路、方法和关注重点,旨在帮助企业制定现实可行的的应对方案或预案,降低合规风险。本篇为该系列的第二篇,祝您阅读愉快! S先生如约来到了KWM上海会议室,脸上写满了焦虑。 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F律师和她的同事娓娓道来,耐心细致言深入浅出地解答了S先生针对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的众多疑惑和疑难问题。 Q1. 稽查实施的期限到底有多长? S先生:有些工厂收到稽查通知书都1年多了,可迟迟看不到结案的迹象。C工厂急于想结案,在未经管理总部批准和深入研究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向海关提出了补税的申请。 F律师:企业急于结案的心情可以理解。确实,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开出稽查通知书后应多长时间内结案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由于特许权使用费专项稽查涉及企业比较多,又是针对过去3年进出口货物进行的稽查,且对是否应税需要先定性再量化分摊,所以相对一般的稽查耗时比较长。 这次专项稽查,历经企业自查、稽查通知、稽查实施和稽查处理等四个阶段。如企业收到海关制发的《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或《海关稽查结论》时,就说明进入了稽查处理阶段,马上要结案了。而进入稽查处理阶段的标准,我们认为是海关已经查清了基本事实。所以,企业应当与海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情况、与进口货物关联性、是否构成销售条件、分摊的依据等基本事实做全面的沟通和说明,提供有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让海关了解这些基本事实,双方达成一致认识。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收到的是《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那就可能伴随着稽查补税,甚至是海关发现了其他违规的线索。 Q2. 稽查的范围到底有多广? F律师:《稽查通知书》明确记载了被稽查人、稽查范围和重点,一般海关会根据《稽查通知书》对被稽查人围绕稽查范围和重点展开稽查。但不知你是否注意到,《稽查通知书》上还有这一句:“必要时,海关可对你单位其他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 S先生:注意到了,所以我们一直在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稽查,提供海关要求的资料。但不知道哪些内容的资料可以提供,哪些可以拒绝提供?随着稽查的推进,海关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越来越广,甚至要求我们管理总部出具有关资料。 F律师:相关法律规定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如实际收发货人)、单位有权实施稽查,还规定可以向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收集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因此除被稽查人的工厂外,海关也有权向贵司(管理总部)收集有关资料。至于资料的范围,法律规定是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资料,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我们认为,虽然管理总部有义务配合海关稽查,但前提是所提供资料与被稽查人被稽查事项直接有关。如果海关要求提供的资料或要求配合的事项,与被稽查人被稽查事项看似毫不关联的,贵司可以就关联性向海关进行咨询和确认,与海关进行妥善沟通。 当然,在很多特许权使用费稽查行动中,随着稽查范围的扩大,海关有可能发现企业存在的其他价格问题。实践当中,海关可能同时从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等方面对进口货物价格进行审查。因此,在开展自查的过程中,建议企业就进口货物定价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前预防相关稽查活动中的海关审价风险。 Q3. 如果最终海关认定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原申报行为是否构成违规? F律师:对这个问题的研判,需要回顾一下之前我们电话讨论过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三个特征(即货物进口时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无法准确计量,与进口货物难以一一准确对应,法律上对企业补充申报无时限上的强制性规定),基于这些特征,再对照构成海关违规的两点标准,即申报行为有无违反了海关法上的义务,申报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进行分析。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进出口货物收货人负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但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特殊性(即上述几个特征),导致了在货物进口时无法申报。 即使事后得知该笔费用应当计入货物完税价格,由于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存在滞后性,且事后补充申报没有强制性时间要求,因此难以判定企业申报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因此我们理解,贵公司按照成品净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进出口时因金额不确定无法申报,不应当认定为违规。实践中,海关发现这类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移交缉私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非常少,一般都是补税结案。 但是,在2016年3月30日海关实施了新版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之后,在填制“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项时,如果有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但不确定是否与货物有关时,收货人选择“是”的,通常认为没有违反如实申报的义务。反之,如果收货人确认为“否”的,如今后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则可能认定企业违反了如实申报的义务,作为违规案件予以处理。 Q4. 补税期限是一年还是三年? F律师: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由此可见,海关判定是补征一年还是三年税款的关键是纳税义务人有没有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义务人没有违规,通常补征一年税款;如果有违规行为,海关可以追征三年。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在进口时未计入货物完税价格,事后也未申报的行为是否违规,刚才我们也做了初步分析,除新版报关单 “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项填制有错误外,通常认为申报行为并未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当认定为违规行为。实践中,海关作行政处罚的案例也非常少。因此应当是补征一年税款。但从各地案例反馈情况看,海关在稽查过程中对于补税期限的处理并不一致,大部分案件最终追征了三年的税款。 Q5. 如果认定需要补税的,是否加收滞纳金?…

  9. Broadcast Law Blog

    GMR to Extend Commercial Radio Interim Licenses Until September 30, 2018

    By David Oxenford

    On Friday, the Radio Music License Committee issued a press release that states that Global Music Rights (“GMR”), the new performing rights organization that collects royalties for the public performance…

  10. Louisiana Law Blog

    Fifth Circuit Reaffirms Difficult Burden of Proving Contra Non Valentem

    By Kean Miller

    In Griffin v. Hess Corporation, 2017 WL 5125657 (5th Cir. Nov. 3, 2017) (unpublished) the U.S. 5th Circuit reaffirmed the difficult burden of proving that prescription should be excused u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