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文静 林欢 徐越 丁泓序 纪巍|Vladislav Zinovyev 公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国情概况

哈萨克斯坦横跨欧亚大陆,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九位。哈萨克斯坦西部濒临里海,北部与俄罗斯连接,南部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接壤,东部与中国毗邻,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哈萨克斯坦自然资源丰富,尤其是油气及矿产资源非常丰富,有着“能源和原材料基地”之称。哈萨克斯坦已探明石油储量居世界第七位、独联体第二位。根据哈萨克斯坦储量委员会公布的数据,目前哈萨克斯坦石油可开采储量40亿吨,天然气可开采储量3万亿立方米,已经探明的矿藏90多种。

作为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之一,虽然自苏联解体之后,哈萨克斯坦曾因相对滞后的工业基础和经济体制导致国内GDP连年递减,但依托于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农业基础,自上世纪90年代末起,哈萨克斯坦经济发展增速开始日趋稳定,目前已成为中亚地区最大经济体之一。

作为独联体国家之一,除其他独联体成员国外,俄罗斯、中国、意大利、荷兰等都是哈萨克斯坦较重要的贸易伙伴。2020年,哈萨克斯坦对外贸易总额为850.3亿美元,其中出口469.5亿美元,进口380.8亿美元,前五大贸易伙伴分别为俄罗斯、中国、意大利、韩国、以及荷兰。2020年哈萨克斯坦主要进出口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哈萨克斯坦国家统计局网站

哈萨克斯坦的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包括采矿业、加工业、建筑业、农业等,外国直接投资则主要集中在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电力、交通、电子信息等领域。近年来,哈萨克斯坦政府陆续修订并发布了哈萨克斯坦《2025年前国家发展战略规划》、《2020-2025年产业和创新发展国家规划纲要》等一系列政策方针,计划引入全新的经济增长模式,通过提高生产率和经济复杂度、开发人力资本、鼓励民间资本、激发地方发展潜力等手段,立足于发展出口型生产。在此基础上,除传统能源行业外,哈萨克斯坦政府大力提倡促进电力、交通、通信等领域的发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市场机会。

二、外资准入和外资企业组织法律形式

除少量行业设置外商投资比例或其他限制外,哈萨克斯坦其他行业原则上均对外商开放,实施内外资无差别对待的国民待遇政策。根据2020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良好,在全球190多个国家中营商环境排名为第25位。

2015年10月哈萨克斯坦出台了《企业经营法典》,替代了《投资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企业经营法典》及相关法规原则上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自由投资和国民待遇制度,但部分涉及国家安全行业或战略性行业,如银行业、保险业、电信业、航空和运输服务、矿产投资、土地投资等仍有一定限制,比如外国投资者在传媒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对于某些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投资,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外国投资者只能租用土地,并且有年限限制等。

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可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也可独资或与其他投资人合资设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是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可代表该总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行使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子公司或合资公司是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注册登记的法律实体,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行使其经营范围内的所有职能。

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但实践中,外国投资人一般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作为设立哈萨克斯坦子公司的常见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的设立、出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解散清算等法律制度主要由哈萨克斯坦《有限及附加责任公司法》及《股份公司法》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治理机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机构,视情况还可能包括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其他机构。除股份转让限制及最低注册资本等条件不同外,哈萨克斯坦的部分行业如银行及保险公司,只能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

三、工程承包和PPP投建营项目

基于推动私有化转型、升级老旧基础设施的基本政策,2019年底,哈萨克斯坦政府批准实施《2020-2025年“光明之路”国家规划》,计划包括建设、改造、维修2.1万公里国家级公路,维修2.7万公里地方公路,实施112个基础设施项目,创造55万个长期及临时性工作岗位,建设13座新机场等。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哈萨克斯坦2020年度GDP下降2.6%,但建筑行业的GDP却较2019年增长11.2%,涨幅较大。

哈萨克斯坦建设工程承包市场对外资较为开放,但工程建设相关活动原则上需履行对应审批手续。拟在哈萨克斯坦进行工程设计、城市勘察规划、建设安装等工程承包相关活动的企业需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和批准。根据《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城市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的规定,承包商(包括哈国及外国承包商)应根据拟开展建设活动的工作种类,取得相关工作类别的工程设计、城市勘察规划以及建安许可。具体需取得许可的建设工程活动清单由2014年5月16日颁布及其后修订的《许可和通知法》确定。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工程设计及建安许可共包括三类,其中一类承包商可开展法律框架范围内允许开展的所有建设工程活动,包括独特建筑和危险的生产设施;二类承包商可完成除一类工程外的其余建设工程活动,并以分包商身份完成一类承包商分包的工程,也可在地震区工作;三类承包商可完成本类及二类工程中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搭建临时建筑物、季节性设施或附属设施,并以分包商身份完成一类及二类承包商分包的工程。具体承包商可完成的工作种类由主管机关签发对应许可时确认。需要注意的是,新设立的哈萨克斯坦公司不能取得第一类承包许可,除非持有该公司40%以上股权的某一股东是持有对应工作一类承包许可的哈萨克斯坦公司。

哈萨克斯坦各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建筑工程市场的重要买方,通常情况下上述采购需履行对应的招标程序。除此之外,哈萨克斯坦法律对于石油、天然气、矿产等特殊行业也有对应的采购要求,如除特殊情况外,底土利用公司采购货物、工作或服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等。

自2015年哈萨克斯坦通过《公私合作法》后,哈萨克斯坦基础设施市场私人投资愈趋活跃。据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1日,哈萨克斯坦已签订786份PPP合同,仅2019年一年即签署277个PPP合同。1990至2020年间PPP项目总投资额为54.3亿美元,私人投资额超过22亿美元,实现融资关闭项目46个。在上述PPP项目中,在数量上,教育领域占总PPP项目的一半以上,其次分别是医疗保健、住房和公共服务项目。从占比看,电力、石油、交通的投资占比则在所有PPP项目中最高。

广义上,哈萨克斯坦在PPP领域施行两部并列的法律,分别是《特许经营法》和《公私合作法》。虽然《特许经营法》和《公私合作法》在适用的项目类型上存在较多重合,但各自规定的机制存在一定差异:

法律名称

项目

《特许经营法》 《公私合作法》
是否适用所有允许投资领域 ×
是否限定项目模式 ×
私方可否为外国法人
项目资产可否为私人所有 ×
协议项下权利能否抵押
适用法律可否选择外国法 ×
争议解决方式可否为国际仲裁

四、外汇管理和项目融资

根据哈萨克斯坦《货币调控与管理法》(“《货币管理法》”),哈萨克斯坦的外汇交易主体主要分为居民和非居民。根据最新修订的《货币管理法》,从企业商事交易角度,居民一般指哈萨克斯坦公司及其境外分公司,以及在哈萨克斯坦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或代表处;非居民则一般指外国公司。总体来说,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的外汇管制较非居民更为严格。虽然哈萨克斯坦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均可在哈萨克斯坦央行批准的授权商业银行同时开立本币和外币账户,但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居民企业之间的付款都需以哈萨克斯坦坚戈进行,且除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或代表处以外,所有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开立离岸账户均需通知哈萨克斯坦央行方可进行;而非居民企业之间不但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外币进行交易,也可自由开立离岸账户而无需通知哈萨克斯坦央行。对于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之间的如贷款或商业信贷、提供保证金、对知识产权及对其他权利付费、居民企业收购外国证券、非居民企业收购当地证券等交易,如支付金额超过50万美元,也必须在哈萨克斯坦央行登记。

哈萨克斯坦本土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哈萨克斯坦商业银行(Казкоммерцбанк/ Kazkommertsbank)、哈萨克斯坦人民银行(Народный банк Казахстана/ Halyk Bank)、哈萨克斯坦住宅建设储蓄银行(Жилищный строительный сберегательный банк Казахстана/ House Construction Savings Bank,后更名为家庭银行,Отбасы банк)扎曼银行(Заман-Банк/Zamanbank)等,主要的外资银行包括美国花旗银行、俄罗斯储蓄银行(Сбербанк/Sberbank)、俄罗斯VTB银行(ВТБ/VTB)、韩国新韩银行、阿尔希拉尔伊斯兰银行等。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哈萨克斯坦也设有营业机构。

就项目融资而言,自《公私合作法》生效后,项目融资方式在哈萨克斯坦基建项目中得到较大力度的推进。哈萨克斯坦法律并未规定哈国企业必须使用当地银行贷款,或就其使用外国银行贷款规定特别的审批制度。并且,无论是《公私合作法》还是《特许经营法》原则上均允许企业在其所有的不动产、机械、设备、应收账款等一切财产性权利上设立担保。实践中,相关融资协议签署后应在哈萨克斯坦央行履行登记手续。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原则上,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当事方均可协议约定交易文件的管辖法律,但不得违反哈萨克斯坦法律强制性要求。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正在对法院体系进行体制改革以减少法院案件数量,改革内容包括建立详细的和解程序、引入简易程序、增加上诉收费、将原有4审终审减为3审终审等等。目前,哈萨克斯坦法院体系总体分为三级,即最高法院、区域法院及衡平区域法院、以及城市及地方法院。城市及地方法院一般为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包括经济法院、行政法院、少年法院以及刑事法院;区域法院及衡平区域法院则主要负责处理城市及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是哈萨克斯坦的最高司法裁判机构,是所有其他法院的裁决案件的终审机关,最高法院内还有专门的法律解释及审判监督部门。此外,最高法院和阿斯塔纳城市法院还设有专门的投资委员会,用以解决投资者及其当地子公司相关纠纷。

哈萨克斯坦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并在哈萨克斯坦法院申请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为鼓励外商投资、保障外商合法权益,哈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出台新的《仲裁法》以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国投资者与哈萨克斯坦政府之间发生有关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可以依据该双边协定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同时,哈萨克斯坦也是《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因此该等争议也可以适用ICSID仲裁规则申请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解决,并在哈萨克斯坦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不过实践中,基于历史和文化因素,部分哈国法院带有“地方保护色彩”,对于承认和执行不利于哈萨克斯坦政府的裁决呈相对消极态度,外商的合理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如较为有名的“AIG Capital Partners等诉哈萨克斯坦政府仲裁案”中,外国投资者虽然取得了胜诉裁决,但最终法院却以主权豁免为由拒绝执行。

此外,哈国政府还设立了“经济特区”(即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下称“AIFC”)并出台对应法律制度,以保证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全新的法律制度保护投资人利益。2015年哈国出台了《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随后成立了AIFC管理局,并设计出配套的法律制度——AIFC法律制度。2017年12月,AIFC法院及其仲裁法庭成立,2018年1月1日起,AIFC法律制度开始实施。AIFC法院及其仲裁法庭独立于哈萨克斯坦司法系统之外,专门用以解决AIFC区域内及相关纠纷。

感谢实习生方飞飞对本文所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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