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证券业务工作底稿的电子化
作者:彭晋 王涵盈 金融证券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为“档案信息化建设”单设了一个章节,首次明确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等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
在电子数据、电子文件日益成为主流信息载体的今天,律师证券业务工作底稿是否也可以以电子形式留存及归档或者仅以电子形式留存及归档?在新《档案法》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背景下,本文通过考察现行政策法规对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证据效力的认可,并结合证券公司投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建设的政策实践,旨在思考新《档案法》对律师证券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建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