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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IPO

617 published works

  1. Free Writings + Perspectives

    Analyst Involvement in the IPO Process

    By Anna T. Pinedo

    Authors Michael Dambra, Laura Casares Field, Matthew T. Gustafson and Kevin Pisciotta recently published a paper, "The Consequences to Analyst Involvement in the IPO Process: Evidence Surrounding the JOBS Act,"…

  2. Free Writings + Perspectives

    Expanded Confidential Review Reaches All BDCs

    By Brian Hirshberg

    Last year, the Staff of the 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 announced that it would expand its acceptance of draft registration statement submissions from emerging growth companies to all companies seeking…

  3. Free Writings + Perspectives

    The Decline of the Small IPO

    By Anna T. Pinedo

    In a recently published paper written by Marshall Lux and Jack Pear, titled "Hunting High and Low:  The Decline of the Small IPO and What to Do About It," the…

  4. China Law Insight

    新政环境下创新企业如何决策境内资本运作路径

    By King & Wood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3月30日,证监会又双叒叕在周五晚重磅推出《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正式启动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或者股票的试点工作。同日,证监会在官方网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的修改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允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时可以无需满足盈利测试标准以及无需适用“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标准。 上述新规对创新企业及新经济企业回购境内上市及融资扫清了基本的制度障碍,也给创新企业资本运作提供了一个新的、且极有诱惑力的选项。但是,是否满足《试点意见》列举的行业及规模的企业都可以回归境内融资或上市,企业在筹划上市路径及资本运作时又有哪些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我们希望通过对监管部门的规则及态度的解读,对此做一点深入的探讨。 依据《试点意见》可以在境内融资及上市的创新企业的范围 1. 基本要求 根据《试点意见》,对试点企业的甄选分为几个维度,包括基本面、行业、市值及收入规模、企业股权架构等。 从基本面角度,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但这个标准相对比较务虚,可以看做是监管部门内部掌握的一条机动标准。 从行业角度,试点企业范围限制在七大行业内,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从企业股权架构角度,试点企业可以是已经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架构企业,以及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境内注册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试点意见》只提到了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和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似乎将已经在境外H股上市的创新企业排除在外。我们认为,这点有待于监管层进一步明确,如果确实有优质的创新企业首先在H股上市,又希望按照创新企业的标准回归A股的,似乎不应区别对待。 从企业市值及收入规模角度,不同类型企业有所差别。对于境外已经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符合这个标准的境外创新行业红筹上市公司大致腾讯、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网易。此外,中国移动、中海油、中国电信也符合这个市值标准,但其所在行业相对传统。 对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架构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有两条判断标准,满足其一即可。其中比较具体的一条标准是,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另外一条标准相对抽象,具体要求是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2. 甄选机制 根据《试点意见》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为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的作用,更好认定试点企业,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由此看来,证监会在甄选创新企业时,将主要征求行业专家、企业家及投资专家的意见。在具体的判断标准方面,证监会及咨询委员会将不仅仅判断硬性指标,而将更深入行业,综合判断企业成长性。 3. 证监会的特别提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答记者问中特别提示,“考虑到创新企业具有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固有特点,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着重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 如何解读?我们认为主要有三点: 创新企业烧钱亏损可以,但要证明有持续经营能力。具体体现就是有稳定的现金流,以及不断改善的收入及利润状况; 对于所处行业相对前沿,容易被颠覆的企业,可能需要运营一个成熟的周期; 前期可能还是优先甄选相对成熟的企业,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首批上市企业数量相对有限。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方式 1. 试点红筹架构公司可选择的境内发行方式 根据《试点意见》,试点红筹上市公司和红筹架构非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境内企业可在境内发行股票。 2. 发行股票与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条件区别 根据《试点意见》,境外红筹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但是在发行条件及审核条件方面,两种发行方式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5. China Law Insight

    2017年IPO被否企业审核反馈意见分析

    By King & Wood

      随着2017年12月27日第十七届发审委第83次会议审核结果的公开,也意味着2017年的IPO审核工作告一段落了。依据证监会官网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年发审委共审核479家IPO企业,其中,380家申请首发企业获通过,86家申请首发企业未获通过,7家申请首发企业被取消审核,6家申请首发企业被暂缓表决。 此次理脉将从86家被否企业入手,整理其基础情况以及分析发审委对其主要问询的核心问题。 本次报告统计数据时间范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86家被否企业基础情况分析 鉴于2017年IPO审核涉及10月份发审委换届审核的情况,所以本次理脉将以新旧两届发审委的交接10月份为分界点,分别介绍各类型的基本情况。 1. 被否企业板块分析 被否企业板块分布:主板企业被否31家,占比36%;中小板块被否12家,占比14%;创业板被否43家,占比50%。 (被否企业板块分布) 2. 被否企业交易所分析 被否企业交易所分布:上交所被否31家,占比36%;深交所被否55家,占比64%。 (被否企业交易所分布) 3. 被否企业行业[1]分析:被否企业制造业最多 被否企业行业分布:制造业被否56家,占比65.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被否13家,占比15.1%;租赁商务服务业被否2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采矿业、建筑业、农林牧渔业、文化体育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其他服务业和批发零售业被否企业均为1家,总占比19.8%。 (被否企业所属行业分布) 从被否企业所属行业来看,制造业最多,占比亦超过六成,考虑到归属制造业的二级行业较多,从农副食品加工业到纺织服装、服饰业再到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凡从事制造产业的企业则都会被归类为制造业,所以不仅仅是被否企业,属于制造业的企业在所有申报企业中占比都是最多的。 4. 被否企业地域分析 被否企业地域分布:2017年,我国IPO被否企业数量排名前5名的地区为浙江省、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与北京市、福建省和重庆市,这7个地区的被否企业约占全国总量的67.3%,其他地域被否企业总计28家,总占比32.7%。 (被否企业地域分布) 5. 被否企业月份分析:新发审委上任后被否企业数量增多 被否企业月份分布:从统计的数据来看,6月份、11月份与12月份IPO被否企业的数量最多,均超过10家,占比43%,剩余月份共计49家,占比57%。其中,新发审委上任后被否企业数量增多明显。 86家被否企业发审委审核意见分析 1. 被否企业发审委审核关注点汇总…

  6. China Law Insight

    金杜连续第五年获《商法》“年度卓越律所”及“年度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双奖

    By King & Wood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5日,在《商法》最新公布的2017年——2018年度大奖榜单中,金杜律师事务所连续第五年蝉联“卓越律所(中国)”和“卓越综合实力律所(中国所)”两项大奖。收获这两项大奖之外,金杜还在反腐败及合规、航空、银行及金融、资本市场、竞争及反垄断、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专利及商业秘密)和并购这八个领域,分别获得“卓越律所”大奖,其中多个领域也是连续多年保持此项荣誉。 《商法》每年的大奖评选是基于数百位中国公司法务人员及全球各地的法律专业人员的提名;卓越律所的角逐,是将不同法域的被提名律所在过去一年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交易/案件和其他令人瞩目的成就以及客户反馈作为评审依据,得出结果。

  7. Corporate & Financial Weekly Digest

    SEC Approves NYSE Rule to Facilitate Listing Without an IPO

    By Mark J. Reyes, Mark D. Wood, Shannon M. Traylor

    On February 2,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 approved a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NYSE) rule change that facilitates the listing of companies on the NYSE without a prior registration…

  8. Corporate and Securities Law

    SEC Approves NYSE Rule Change to Facilitate Listing Without an IPO

    By Steve Quinlivan

  9. China Law Insight

    2017年第四季度IPO审核反馈意见分析

    By King & Wood

    作者:莫里斯 & 麓伯 & 莱荔 2017年第四季度对比前三季度IPO市场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有哪些政策出台又有哪些新的监管举措?未通过企业的被否原因是否依旧围绕信息披露不足、缺乏独立性这几个核心要点?依托证监会近期公开的数据和IPO市场新动态,本报告将带大家来回顾2017年第四季度IPO市场情况。 本次报告统计数据时间范围: 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22日 2017年第四季度IPO审核情况 1. 新一届发审委审核速度加快 新一届发审委履新后,监管层加快审核进度,截止2017年12月22日,第17届发审委已经审核了80家企业的首发项目。 2. 已审核企业中仅六成获得通过 自10月17日证监会第17届发审委履新以来,结合证监会公开的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来看,新一届发审委对首发上市的申报企业给出了较高的否决率,已审核企业中仅有六成左右获得通过。 截至发文日(理脉于2017年12月27日发布),新发审委共计审核了80家企业的首发项目,包含已过会46家企业,未过会28家企业,暂缓审核的6家企业。具体审核情况如图(以周为单位): 通过本季度新一届发审委的反馈意见,可以发现有哪些问题是证监会近期重点关注的呢? 第四季度证监会重点关注问题 通过近期上会的企业获得的公开反馈意见和新一届发审委的审核会议结果公告,我们发现,毛利率异常问题是本季度证监会在IPO审核中最突出的关注点之一。而新三板转板公司前后信息披露是否一致、拟上市企业的业绩是否过分依赖某家或多家知名公司、TMT行业是否长期稳定持有特定的业务资质,则是本季度IPO审核中新增的关注点。 1. 本季度内被否企业被多次问讯的问题 结合未通过企业被否原因和新一届发审委公开的反馈意见,我们发现,在这一季度未通过审核的案例中,毛利率异常问题成为近期证监会反馈意见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 综合这28家书面审核反馈意见和聆讯的问题来看,有13家被问及毛利率异常的原因,占到全部未通过案例的46.43%。这说明,在监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对于明显与行业平均水平有异的财务问题予以特别的重视和关注。而毛利率异常通常存在以下四类现象: 从以上统计的数据来看,毛利率偏高的公司会受到监管层的重点关注,尤其是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公司会被要求对各项业务的毛利率计算方法逐一披露,本报告结合企业集中的两个现象(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存在差异&不同业务模式或渠道下毛利率存在差异)各选取1家公司进行深入分析: (1)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存在差异: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① 反馈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5.24%、57.22%、56.94%、58.89%,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仅为30%-40%之间。 请发行人:(1)结合生产同类产品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逐一披露发行人各产品毛利率普遍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2)结合产品结构变化、单价、单位成本情况,定量分析报告期内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可比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②…

  10. China Law Insight

    IPO怎能忽视IP: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防与应对

    By King & Wood

    作者:何放 张斯玮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刚刚过去的2017年度对于将要IPO的企业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因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而导致企业IPO进程受阻的案例不在少数: “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公司曾在路演前夕,被“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的权利人顾某起诉专利侵权,因而决定暂缓后续IPO工作; 柠檬微趣公司在冲刺IPO期间,被爆招股书中未能如实披露“宾果消消消”未能成功注册商标、未如实披露其因使用“宾果消消消”而被第三方公司起诉侵权,可能影响到其IPO进程; 康智乐思公司所持有的“大姨妈”商标被裁定无效,导致其公司能否成功上市前途未卜; 阅文集团被中国移动通旗下公司以著作权合同违约为由起诉,并需赔偿经济损失6.05亿元;而此时,恰值阅文集团IPO进程的节骨眼…… 有人说,在通往IPO的“西天取经”之路上,拟上市公司注定是人人觊觎的“唐僧肉”。为配合证监会的审查标准,企业大下苦功地在独立性、盈利能力、财务会计等问题上规范治理,却可能因为未足够给予重视的IP知识产权问题,不经意间造就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在企业冲刺IPO的关键时刻,上述案例中“临门一脚”前的狙击战均是以“知识产权侵权”的名义发起,甚至是精心策划的结果,更有“Patent Troll”、“Trademark Troll”等“知识产权流氓或蟑螂”(对Troll在此语境下普遍接受的翻译)频频伏击拟上市公司而形成巨大的黑色产业链。因此,作为法律层面的应对,“没事别找事”(事前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做好预防措施)和“有事不怕事”(发生争议后积极进行法律应对)应成为有效的组合拳。 【没事别找事】——IPO事前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做好预防措施 IPO过程中的尽职调查,早已成为重中之重,业内常言之:“尽调有风险,操作需勤勉”。但是,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不善,则导致了其IPO上市进程受阻。由于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盈利能力,对企业而言意义重大,因此在企业IPO进程中,做好事前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做到“没事别找事”,是十分有益且必要的。业内共识是:事前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必由之道,决非奢侈”。 在IPO法律规范框架内对知识产权最为直接的规定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即如果“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且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属于不具备发行条件。另外还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知识产权方面的应至少满足以下方面的要求: 其一,具备独立性和资产完整。 早在2007年,江西天施康有限公司因其“康恩贝”商标的使用依赖于关联方而导致上市失败:由于肠炎宁产品为公司第二大主导产品,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收入增长的来源,而该产品使用的“康恩贝”商标所有权却属于公司股东康恩贝集团间接控股的康恩贝医药销售公司,后因公司主要产品商标使用权与股东存在关联和依赖关系,最终导致公司IPO被否。因此,在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方面,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权利不受制于他人,不存在权利不确定的情形。 其二,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即发行人在用的知识产权的取得或使用不得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不得不提苏州恒久光电“专利门”案。苏州恒久光电本于2010年3月9日成功发行,但在6月11日再度上市时被否决,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其因未缴专利年费导致其4项外观设计专利和1项实用新型专利被终止,从而导致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件专利及2件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6年后,苏州恒久光电再次申请IPO,并终于申请终获通过,于8月12日首次公开发行。苏州恒久光电这一崎岖的IPO进程表明了欲上市企业应当认证自查自身知识产权风险,并如实披露。 其三,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 2011年,乔丹体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获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但在2012年2月,美职篮著名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同时请求宣告乔丹体育商标无效,乔丹体育公司为此IPO进程受到严重影响。企业在事前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应尽量确保自身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风险。 其四,完整一致的信息披露,及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评估报告的摘要内容,发行人信息披露应该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前面提到的今年准备上市的柠檬微趣公司,在其冲刺IPO期间,被爆招股书中未能如实披露两项重要商标权事实,虽然暂未有关于其暂缓或否决的公告,但其IPO期间存在如此严重的知识产权风险,有意见认为证监将不会坐视不管。 【有事不怕事】——发生争议后积极进行法律应对 如前所述,如果拟上市公司已经做过较为详尽的的事前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并实施了科学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则爆发知识产权危机的概率就大为降低。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拟上市公司已经遭遇了知识产权危机,此时应当秉持“有事不怕事”的理念进行法律应对,有效化解。 1.  在IPO证监会过会时,若遇到证监会的询问说明要求,则可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在询问前或者询问后出具“专业不侵权或者风险可控”的法律意见。 此类问题经常出现在在专利方面。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变得更为显著。专利工作,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是一项非常专业而严谨的系统工程,从业人员急需要能够透彻理解技术,又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才能够在IPO进程中有效处理好可能遭遇的各种专利问题。 2. 在收到侵权或诉讼威胁时,应当在早期即主动维权、积极应对诉讼,尽早做侵权可能分析,不被动等待,尽早考虑选择主动出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