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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617 published works
China Law Insight
金杜助力河南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业龙头设研院成功登陆深交所创业板
By King & Wood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12月12日,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设研院”,深交所股票代码:SZ300732)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成为华中地区首家A股上市的设计研究院,河南首家民营控股上市交通运输企业。设研院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成功发行1,8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41.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4,556万元。 设研院成立于1964年,是国内最早开展对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单位之一。主营业务包括咨询、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试验、检测、监测、监理、项目管理等工程咨询服务,核心业务为交通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金杜在本项目中担任发行人法律顾问,全力协助设研院在两年内完成从改制为股份公司至发行上市的跨越式发展,在项目过程中向设研院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及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其成功上市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金杜高效的工作、严谨的态度及专业的素质得到了客户及其他中介团队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评价。本项目负责合伙人是张永良、宋彦妍、高怡敏。
The Securities Edge
Can the US IPO market be brought back from the dead?
The still relatively new SEC Chair, Jay Clayton, has let it be known that one of his missions is to improve the health of our IPO market and, thereby, to…
Banking, Finance and Securities
PS17/23: Reforming the availability of information in the UK equity IPO process
The FCA has published Policy Statement 17/23: Reforming the availability of the information in the UK equity IPO process (PS17/23). PS17/23 follows an FCA consultation published on 1 March 2017…
China Law Insight
欣泰电气: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证券业务中介机构IPO项目行政处罚决定调查
By King & Wood
作者:莫里斯&麓伯&莱荔 今年8月,由于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天价罚单的欣泰电气将正式从A股退市,且永不得重新上市,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一个IPO项目出现问题,不仅发行人需要承担责任,其中介入的中介机构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理脉于上周发布了近五年来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行政处罚情况,在此基础之上,本次理脉根据先前整理的行政处罚案例和违规事由,结合证监会现行监管规则,梳理了近四年来涉及IPO项目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例,形成本文研究成果,以供企业、证券从业机构、律所参考。 一、证监会针对涉及IPO项目做出的行政处罚介绍 证监会于7月7日通报了2017年上半年案件办理情况,截至2017年6月证监会共作出113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共计63.6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9%:对30人实施市场禁入,接近2016年全年水平。 企业申报IPO成功上市之后,不仅可以拓展融资渠道,与此同时,还能通过并购重组等多元化的资本运作手段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提升企业的产品价值;而对于投资IPO企业的股东而言,企业上市带动增长的市盈率存在着极大的吸引力。诸如此类的利益驱动,往往使得主体资格、独立性、内控规范性、业绩指标等尚未达到证监会首发管理办法要求的企业,不惜通过欺诈发行、隐瞒重要信息等舞弊手段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针对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也屡见不鲜。尽管涉及IPO项目相关主体实施行为构成行政处罚规定条件的条文繁杂,但针对不同的主体违法行为都有对应的适用条文,可以对收集到的数据做进一步的分类之后再进行分析,值得参考。 二、涉及IPO项目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介绍 此次理脉整理了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证监会公开的涉及IPO项目的行政处罚公告总计21起案例。(注:本次收集的14年到17年的行政处罚案例仅包含涉及首次发行审核过程中(后)证监会违规企业及相关负人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下简称“IPO行政处罚”),不包括其他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组织做出的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分类型案件统计 证监会对相关违法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违反相关机构从事的证券业务规定这三个方面。与往年相比,证监会今年的行政监管更加严厉,具体表现为受处罚主体范围扩大、罚款金额加大、查处时间变短。 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与欺诈发行类型的案件情况: 鉴于发行人的1.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报送、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准确、依据不充分或者选择性、夸大性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3.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包括未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披露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未披露独立性方面的重大问题,未披露重大债务、违约或对外担保这三个违法行为构成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都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从证监会的处罚情况来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多数表现在申报企业出具虚假信息,而负责该企业IPO项目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又因为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够从而导致其出具的意见书中或专业性报告中也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往往这类信息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企业拆借资金冲减应收账款 2 企业虚假披露主营业务情况 3 企业虚增营业收入 4 企业伪造虚假业务合同 5 公司员工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个方面提到的申请文件或申报资料不仅要保证在IPO项目审核过程中是真实、完整的,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提供的数据中也不得存在虚假记载,即便是成功过会之后,证监会仍会对过会企业提供的定期报告进行持续跟踪。 参考证监会曾经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中提到的保荐机构业务收入划定的时间标准:依据《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保荐人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当对发行人进行上市前辅导和上市后持续督导,上市前辅导、推荐上市以及上市后持续督导共同构成保荐工作的全部。由此可以得出,保荐机构对企业上市后公开的财务报告或声明公告也需要持续督导,尽到职责内的审慎义务。 鉴于违反相关机构从事的证券业务的相关规定这一类案件会涉及多个类型主体,适用到的法律法规的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将在下文以多个违法主体类型进行讨论。 (二)违法主体分类案件统计 近几年来除针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案件外,还显著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责力度,以下是在本次统计的行政处罚案例中针对违法主体分类统计的情况: (注:自然人以任职机构/公司为一个统计单位)…
Capital Markets
Locke Lord QuickStudy: SEC Updates IPO Guidance: Issuers can Omit Interim Financial Information that will be Superseded
By David Taylor
Click here for PDF On August 17, 2017,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updated its guidance with respect to interim financial information that issuers may omit from draft registration…
Securities Law Exchange
Bass, Berry & Sims Releases Updated Blueprint for an IPO
The firm recently released an updated Blueprint for an IPO, a guide to help companies understand the process of going public and the new challenges they will face once their securities…
China Law Insight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行政处罚情况整理
By King & Wood
作者:莫里斯 & 麓伯 证监会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趋严,近期,又有律所等中介机构因为在IPO、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中“未勤勉尽责”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反《证券法》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会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则会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鉴于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文相对零散、很难直接引用参照,本次理脉基于先前整理的行政处罚案例和违规事由,结合证监会现行监管规则,形成本文研究成果,以供证券律所参考。 证监会就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从近几年证监会对中介机构违法案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来看,监管层显著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责力度。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下简称“执业规则”)指出,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而工作底稿内容中又包含了律师对委托人递交的材料、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核查验的记录以及结合审核结果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工作报告)这两大项业务的相关记录。 实践操作中,证监会在判断律师在IPO项目中是否勤勉尽责时,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是否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执业,二是在发表法律意见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获取足以支撑发表意见的证据材料。 综上,结合违法事实认定,理脉将从查验程序、发表结论性意见、整理工作底稿三个证券业务在下文中分析。 对于律师事务所不同的证券业务的具体要求 ▎查验程序 1. 律师从其他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才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抄录、复制的材料,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反映在实践操作中,涉及其他机构经手的业务审核,律所在个别事项上可能存在瑕疵。因此,在之后的审核查验的过程中,律所需要针对以下几个事项提高重视程度,尽到审慎核查义务: 不能仅从其他证券机构处搜集核查工作成果,例如主要客户的承诺函、询证函、相关访谈等,律师应亲自参与,独立形成核查结果和判断; 对发行人的交易合同进行审验的过程中,不仅要采用书面审核方式从发行人处调取合同,也应在必要时采用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等多个方法对销售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同时还要注意相关合同前后是否有格式变化、单据不一致等可疑情况,及时发现虚构合同、合同造假等风险。 参考案例: (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等)〔2017〕70号 违法事项: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 违法行为:东易所工作底稿中留存的对主要客户的承诺函、询证函、访谈记录,大多数直接取自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兴业证券在对主要销售客户进行访谈时,部分客户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确认,其中包括7家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公司。东易所对访谈记录未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等)〔2014〕22号 违法事项: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 违法行为: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竞天公诚存在通过天丰节能获得天丰建设的购销合同,竞天公诚存在未亲自去天丰建设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访谈的情形。工作底稿中没有律师前往天丰建设现场调查的工作记录、访谈笔录及合同或相关财务账簿信息。在查验程序尚未充分履行,待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竞天公诚对于天丰节能协调天丰建设所提供合同未采取进一步的手段进行查验。 2.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执行核查验证的整个流程 依据《执业规则》第九条规定: (1)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China Law Insight
金杜助力华南零售药店龙头大参林成功登陆上交所主板
By King & Wood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7月31日,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参林”,股份代码:603233)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大参林此次成功发行4,00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24.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8,904.72万元,成为第四家登陆A股的零售连锁药店,其首发价创零售连锁药店A股IPO新高。 大参林是集医药零售、医药制造以及医药批发为一体的集团化企业。作为全国规模领先的大型医药零售企业,大参林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包括直营连锁门店、电子商务平台等在内的销售网络。大参林一直专注于中西成药、参茸滋补药材及中药饮片、保健品、医疗器械的直营连锁零售业务,尤其在参茸滋补药材领域形成了自主品牌为主、覆盖高中低各档次产品、满足不同消费人群需求的业务特色。 金杜在本项目中担任发行人律师,全力协助大参林完成从改制为股份公司到发行上市的各项工作,为大参林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在其成功上市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获得了客户及本项目其他中介团队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本项目的负责合伙人是金杜广州办公室的刘晓光律师和王建学律师。
Securities Law Exchange
SEC Extends Confidential Review of Certain Registration Statements to Non-EGCs
Last month, the Staff of the SEC's 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 announced that, as part of the Division’s ongoing efforts to facilitate capital formation, all issuers are now permitted to…
Corporate and Securities Law
SEC Commissioner Supports Mandatory Shareholder Arbitration